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9-11-03
案由:股权纠纷
基本案情:张某应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请求借款十万余元给该公司经营业务,借款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不予还款,经调查,因该公司股东赵某、钱某等抽逃出资,该公司事实上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律师代理思路:律师在仔细研究了相关证据后,认为:借款是该公司以公司名义作出,故张某与该公司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赵某等为该公司登记的股东,将认缴的注册资金五十万元转出后未用于经营公司业务,应认定为抽逃出资,应对公司债务在其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律师代理张某作为原告将该公司及赵某等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诉请他们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向原告张某还款十万余元,被告赵某等公司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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