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9-11-03
- 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去年年底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一条规定。去年4月1日,这个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做出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此司法解释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凡响,很多人都采取此方法取证,但很多法院对提交的证据却没有认定,什么原因的,那就是大家对此法条的理解存在问题,为了让大家能更好的理解,下面我就本人的理解,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
- 按以往的规定,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手段获取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用,而在实践中发现这一规定不够完善,经法律界人士广泛研讨论证后,做了修改,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偷拍偷录法院不予采用:一是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二是偷拍偷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 该司法解释中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取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制作的对物证现场的勘验笔录。
- 我认为除法律有禁止性的规定外,公民在其合法参与的场合,不管是进行商务谈判、私访,还是就诊问医、咨询解疑、协商对话,私自进行录音都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比较容易出现问题和争议的地方主要发生在隐私权和住宅保护权上。比如,他人在某个场合表露了其隐私,在场的人得知和私自录制,虽然录制本身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但是仍然应遵守不得向社会上宣扬和扩散他人隐私的规定。当然他人的隐私如果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应该除外。
- 再如,某人的配偶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有人认为,因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隐私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采取私自在第三者住宅里设置窃听设备或擅自闯入第三者住宅的方式取得证据。但这种看法是偏颇的,因为它忽略了第三者的住宅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一点。如果一定要进入第三者住宅取证则要得到法定机关的依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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