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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几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来源:慧学律师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2-14

 

房屋租赁现象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纠纷也就越来越多,下面就房屋租赁合同中几种常见的纠纷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由此可知,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半年以上的口头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的腾房时间。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租赁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由此可知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20年。但是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是每次续订的期限最长为20年。

三、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2、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的义务;3、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4、出租房屋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5、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承房屋租人有哪些义务?

1、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2、妥善保管承租房屋的义务;3、按约定的方法使用承租房屋的义务;4、返还承租房屋的义务。

五、哪些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具有几种特殊的情形:1、租赁违法建筑的、违法转租的、转租超过原承租期限的。出租违法建筑的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主管部门批准,使得建筑物合法,则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六、哪些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外,房屋租赁合同几种特殊解除情形:1、承租人擅自变更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扩建;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4、承租人拖欠租金。

七、哪些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外,房屋租赁合同几种特殊解除情形:1、房屋权属有争议;2、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3、房屋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关于适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的。

八、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房屋后,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置?
此时,分合同无效、合同期限届满和合同解除届满三种情况:1、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承租人拆除(恢复原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补偿,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折价补偿,若出租人不同意利用,根据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2、合同期限届满,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拆除,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予补偿;3、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拆除,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依下列情况处置: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予赔偿;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据过错分担责任;不可归责于双刀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依据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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