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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财产 妻子享有继承权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9-11-03
  • 案由:财产继承纠纷
  • 基本案情:奚女士2003年6月其与再婚丈夫胡天赐相识恋爱并共同生活,同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丈夫胡天赐身患多种疾病,奚女士对其照顾护理直至去世,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丈夫去世后,奚女士现要求继承丈夫和丈夫前妻的房屋产权份额,但奚女士的三个继子女表示反对。三个继子女共同辩称,此房屋是其生父胡天赐与生母张兰花共同财产,属生父与继母的结婚前的财产,因此继母无继承权。
  •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奚女士和三个继子女都为胡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位于本市天目路上的一间二层楼房是胡天赐与前妻张兰花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归张兰花所有。因张兰花先于胡天赐去世,张兰花的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胡天赐和三个亲生子女各继承八分之一,胡天赐拥有的产权份额共计八分之五。胡天赐去世后,其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即奚女士和三个继子女各继承三十二分之五。故而。判决胡天赐的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即奚女士和三个继子女各继承三十二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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