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离婚财产纠纷
- 基本案情:被告高某系原告王某前夫。因高某有外遇,高某提出离婚,王某不同意。后来与王某协商,其自愿给付原告王某现金15万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所得部分和精神补偿及一次性生活帮助金,并给王某写下欠条一张,写明因高某提出离婚,经协商高某给予原告15万元,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次日,原被告到民政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按协议内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15万元未果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高某辩称,此议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以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支付。
-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被告有外遇双方协商离婚,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作为补偿,并为原告写下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已确立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欠条上注明的“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