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承包地农民交通事故按城镇标准获赔
来源:慧学律师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1-12-01
2011年8月12日,陈某驾驶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入院治疗17天。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2011年8月30日,衡南县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受害人王某将陈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两被告也同意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系农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系农业户口,但无承包责任田,并嫁至城镇生活多年,2001年8月11日与非农户口的陈某结婚,陈某在衡阳有住房。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理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虽是农村户口,然其已无承包土地,且在城镇生活数年,按照公平原则,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按城镇标准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被告陈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失共计6万余元。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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