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谁来担责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9-11-03
- 案由: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 基本案情:2007年10月,没有建筑工人资质证书的赵某承包了某公司厂房建筑工程,同月雇请同样没有建筑工人资质证书的张某到工地操着混凝土搅拌机,同年11月19日,张某在操作搅拌机时被料斗砸伤,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
- 律师代理思路及结果:事后,张某与赵某及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聘请律师代理,律师审查案件相关证据后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2008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赵某与某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