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 基本案情:2008年4月16日13时许,张某驾驶郭某所有的汽车从某市场前往城郊,途经外环路辅路超车时,碰倒了在机动车道右侧边线行走的行人查某,查某(农村户口)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查某负次要责任。死者亲属与肇事方因赔偿标准发生争议,不能达成调解。
- 律师代理思路及结果: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仔细调查核实相关证据,认为,虽然查某是农村户口,但是已经在城镇工作生活多年,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在城镇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固定住所,因此,代理死者的父、母、丈夫及三岁的女儿将肇事司机张某、车主郭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按城镇居民死亡赔偿标准赔偿经济损失3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