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新时代背景下消费金融新模式及法律风险初探

2023-03-2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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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观念的更新,“消费升级”浪潮在中国渐成规模。品质革命渐次展开,“幸福产业”快速发展,娱乐、文化、交通、通信、教育、医疗保健、住宅、旅游等领域的消费均出现高速增长——传统的生存型、物质型消费开始让位于发展型、服务型等新型消费,我国已进入大众消费的新时代。新时代的消费升级正在出现生态化、平台化、量化消费、消费金融化和配套消费化等特点。

      消费新时代的重要特征就是互联网的引领,就消费金融化领域来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根据应用场景的不同,互联网消费金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电商消费模式

      现在很多年轻人在电商平台购物用的资金大于自己赚的资金,在这时,电商平台推出的电商消费金融会解决购买用户支付不方便或者资金短缺的情况,这样就增加了用户购买商品量,刺激了用户进行消费。比如淘宝、京东等。

二、旅游消模式

   “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很多旅游平台联合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出了旅游消费金融,供暂时无法旅游的人实现旅游的梦想,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旅游服务提供商,一类是在线旅游分期网站。比如去哪儿、途牛、驴妈妈等

三、医疗消费模式

      看病难一直是我国的难题,很多家庭由于经济原因负担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医疗消费金融由此诞生,在国内有一部分医院与银行进行合作,推出医疗分期付款,解决用户看病难的问题。

目前,国内也有部分机构切入医疗消费金融。如:支付宝联手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等医院推出针对个人消费者的医疗分期付费,最高可获得的额度为5万元。

四、房屋装修消费金融模式

   房屋装修也需要花费不少的资金,对于刚结婚的、刚付完首付的年轻夫妇来讲,这笔钱实在很难拿出,但又不能不装修,好在房屋装修消费金融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分期付款,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

    基本商业模式也分两类,一类是中介平台,如土巴兔、齐家网等,另一类是标准化家装O2O平台,如爱空间、蘑菇装修等

五、农村消费金融模式

农村消费金融是为农民提供的金融产品,比如购买大型收割机、插秧机、播种机等高价位的农用机械,或者农药、化肥、种子之类的小额,可以用农村消费金融来暂时解决问题,等农作物收获后再进行还款。

六、教育消费金融模式

随着物价的上升、二胎时代的到来,子女教育成了一个问题,有很多家长为了让孩子全面发展,会报一些培训班,如钢琴、舞蹈等,这样无形中增加了教育的负担,而子女教育消费金融可以为家长解决这个问题。比如蜡笔分期、学好贷等

七、婚庆消费金融模式

2017年全国婚庆行业服务营业额达到7000亿左右的规模,但因为大多人一辈子只会结婚一次,所以每个人加入者都可能成为僵尸粉而不能有效转化,前进的道路还有很大的距离。

八、美容消费金融模式

   属于更细分的一个领域,比如医美网。

九、房屋租赁消费金融模式

互联网租房分期是指面向租房需求提供的分期服务,主要有两大类型,租客导向性和长租公寓导向性。比如58月付、会分期、房司令等

   

   当下出现的以上种类的新的消费金融新模式,因为立法的滞后性问题,所以现在平台公司出现了很多乱象,如果不能规范运作,就很有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根据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的消费模式和业态,结合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消费金融领域面临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刑事法律风险,简单分析如下: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该解释第1条中进行了界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汇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公众存款。

     二、集资诈骗罪

      该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的区别就是集资是通过诈骗方法实施的,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高利率为诱饵,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吴英案,e租宝等。

    三、组织领导传销罪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该意见第七条中还规定: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除了以上几种犯罪,还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洗钱犯罪等,就不一一罗列,希望以上观点能对大家有所裨益,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