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类犯罪中的三级界定

2023-03-22 09:51
7

                               

   近年有关传销类案件越来越多,社会危害性非常大,传销类企业一般有两个比较大的问题,一就是产品或项目虚假陈述;二就是采用了多层级。今天重点讲一下多层级的问题,因为很多文章对层级的界定都基本上是错的。


一、关于三级以上的法律规定: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该意见第七条中还规定:本意见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从以上来看,规定的是三级以上,并且包括三级的。

二、三级的由来

     在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其实没有关于三级的规定的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8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追诉标准,对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人员数量,以及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的层级作了量化,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同时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了解释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上述立案追诉标准如何认定有不同认识,对此,《意见》第1条在《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的基础上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三、三级如何确定

     根据第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这么来理解:我们设定最先实施传销活动的人为A,按传销活动的个人为标准,例如A发展了B,B又发展了C,C又发展了D。此时,应以D为参照往上数,D、C、B、A中,A、B属于“层级在三级以上”。这里还需要说明一下,是否构成三层级,应以最后实施传销活动的人为基础计算。如果这还不好理解,就通俗点说,我发展了你,你发展了他,那我就构成了三层以上。

      很多人看到这里可能还要反驳我,说这是两层,因为我发展你,是一层,你发展他是第二层。可不要忘记了,《意见》中还说明: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如果还不能理解,我们来看《直销条例》中直销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在该条例中,对直销员和区域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同时如果从事直销行业,也必须要经过商务部的审批,截止到现在,商务部网站显示是92家。也就是说,如果未经过商务部的审批,我发展你,你发展他也是不被允许的。

     关于这样规定的合理性问题,我认为也有待商榷,具体理由这里就不展开了。但《意见》中是这么约定了,司法机关就会遵照执行,希望大家能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