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行业发展的前世今生

2023-03-22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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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销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东南亚,尤其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在1990年从国外引进大陆,当时由工商总局与美国雅芳公司为首的十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十年的合同,如安利、完美、玫琳凯等,允许以传销的模式在中国运行,其实在国外它不叫传销,它是叫多层次分销。

   当时我国引进传销的目的还是好的,国家看到传销确实能解决就业问题,经济上也能得到很大的发展,还可以增加一部分税收,于是在94年重新审批了40多家公司。

就在传销在中国飞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大量的问题,重要的就是产品层层加价,由于传销在中国形成了炒作,在利益的驱使下,故意把商品价格抬高来获取钱财。

   基于以上情况,1997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但是这个管理办法也只是个部门规章,约束力显然不够,随着一些人利用一些不法厂家,生产假冒产品,以假乱真,严重的偷税漏税,侵犯了大中型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扰乱了社会的市场秩序;最为严重的是地方上的一些黑恶势力利用传销这个模式,从事非法勾当,控制了人身自由,无形中形成了绑架勒索,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不稳定因素,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基于这样的背景下,在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面禁止了传销活动。

   随后在1998年6月18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约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将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同时规定转成店铺经营的企业,分为雇佣推销人员(系指非企业正式雇员,通过为该企业推销产品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和不雇佣推销人员两类。开始了直销行业的雏形。

    2002年2月21日,国家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通过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传销的非法性。在同一天,国务院也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确立了直销的合法性。

虽然法律禁止了传销行为,但社会上传销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立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公布了,进一步确定了传销的行为及认定标准。

   这就是我国从允许传销到限制传销(允许直销)再到禁止传销的全过程。